法院认为韩磊不知车内是孩子辩解有违公众常识

2013-09-26 09:05:02 hsx

法院认为韩磊不知车内是孩子辩解有违公众常识

   9月25日,被告人韩磊在法庭上。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华社记者 公磊摄

法院认为韩磊不知车内是孩子辩解有违公众常识

   9月25日,被告人韩磊(右)、李明在法庭上。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手段极残忍、罪行极严重,依法从重判处死刑!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宣判直击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涂铭)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2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协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韩磊不可能不知道所摔是孩子

  在9月16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害人孙某某系被韩磊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他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

  在庭审中,韩磊和他的辩护律师极力否认事发时知道车里有孩子。“我当时以为不是婴儿车,以为是一个女的带着一个购物车。”韩磊在庭审中说,“当时酒劲带愤怒,爬起来就直接冲过去了。抓起来时没有任何感觉。后来有人喊了一句‘孩子’,才意识到这是孩子。”

  而韩磊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四份韩磊亲友的证言及一封狱友案发前写给韩磊的信,称韩磊“只要一醉酒就忘我、完全不可自控”,案发当晚与韩磊喝酒的朋友称他“有点癫狂,眼睛都发直了,说话有点歇斯底里”。

  但是法院判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

  法院同时表示,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法院认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故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四个“极”字形容韩磊之罪恶

  在9月16日的庭审中,韩磊表示,如果知道当时车里是孩子,他不可能下手。

  而他的辩护人也用大段的陈述回顾韩磊出狱后试图回归正常生活的过程。辩护律师表示,韩磊喜好文学,曾在狱中写过类似于自传的书。出狱后还曾到山东养羊挣钱。

  韩磊在庭审中称,当晚摔完孩子后自己想过打120。他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韩磊不具有杀人的目的,对行为对象也不明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而实际上,7月23日晚事发后,当女童母亲在慌乱中求救时,韩磊竟然坦然乘车离开现场。事发第二天,韩磊若无其事地去房山与他的生意伙伴谈事,直到当日15时左右,在良乡被警方抓获。

  在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韩磊应以过失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表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当场颅骨崩裂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仍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于韩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判决书中,法院连用四个“极”字来形容韩磊所为的恶性。法院称,根据韩磊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最终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7年2个月零10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核准受害人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25日宣判现场,受害女童的部分家属到场。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而此前16日的庭审中,受害女童家属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总计273万余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韩磊在庭审中也表示,将尽力积极赔偿。

  对于案发后开车带韩磊离开现场的李明,法院也作出了从轻处理。

  在庭审中,李明表示,自己事先并不认识韩磊。事发后,韩磊上了他的车,他一直催促韩磊下车,但韩磊并没下车,后由韩磊指路,李明开车将其送到暂住地。

  法院认定,鉴于李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在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故可对李明从轻处罚。但法院同时强调,李明实施的从案发现场驾车带韩磊逃跑的行为,与一般给予犯罪人钱财资助或提供住所的窝藏行为相比,其严重程度更高,故在量刑时亦应有所体现。

  最终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零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